财经网讯 4月26日,财经网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天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意见》提出,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据悉,2016年,天津市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编辑:黄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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