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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显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增4条破产重整信息,申请人包括:长春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苏泊尔炊电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盛兴达厨卫用品有限公司,经办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显示,因申请人所主张的对国美电器的债权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国美电器不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申请人对其与国美电器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国美电器对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其异议具有合理理由。对于国美电器是否为申请人的直接付款义务人或者是否应为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此具有实质性争议,且该争议处于诉讼未决状态。

故申请人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国美电器进行破产清算,尚不具备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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