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李某在甲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保险。2022年9月5日凌晨,李某驾驶的车辆被后方张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造成李某车辆受损,经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代位,甲保险公司赔付李某36500元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当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追偿时李某拒不配合,并故意阻挠甲保险公司追偿,甲保险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此前赔付理赔款,法院审理案情后支持甲保险公司的合理主张,并要求李某限期返还理赔款。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实际上是对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进一步补充规定,都是基于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形下,如果妨害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则应对保险赔偿金予以返还。本案中甲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李某故意阻挠导致甲保险公司无法追回损失,因此其应当返回此前获赔的保险金。

案例启示

作为保险消费者,一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避免保险消费纠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更有利于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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